7月1日起“港車北上”正式實施 海關發(fā)布相關管理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3-06-28 17:33:07  |  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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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港車北上”政策將正式實施,符合條件的香港機動車車主在預約通關獲準后,便可駕車經港珠澳大橋駛入廣東。關于“港車北上””澳車北上”車輛出入內地如何監(jiān)管,近日,海關發(fā)布了《拱北海關關于香港、澳門機動車入出內地監(jiān)管辦法(試行)》的公告,重點內容如下:

一是車輛所有人應當在車輛進入內地前,憑內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海關辦理車輛備案登記手續(xù),海關備案登記手續(xù)辦結后,車輛方可暫時入出內地。

二是車輛本身或其所有權、機動車牌證等需要變更、注銷的,車輛所有人應在向內地政府主管部門申辦相關手續(xù)前,將車輛駛離內地、返回港澳。內地政府主管部門批準上述變更或注銷后,車輛所有人應憑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海關辦理相應的備案變更或注銷手續(xù)。車輛所有人辦結海關備案變更手續(xù)后,車輛方可再次入出內地。

三是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車輛進出口岸時,經海關卡口通道驗放,視同車輛所有人以車輛備案數(shù)據(jù)及通關時間作為要素,將車輛作為暫時進出境貨物向海關申報,無需就車輛單獨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xù);但存在違反規(guī)定超期未復出境等特殊情況需要征稅時,應當按海關要求辦理納稅手續(xù)。

四是車輛入出內地時,不得載運進出口貨物,車輛備用物料以保障車輛本次入出內地行駛必需為限,駕駛員及車載乘客不得為其他人員托帶物品入出內地。

五是車輛進入內地后,不得在境內轉讓、抵押、質押或者移作他用。除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車輛應當按照原狀返回港澳。因車輛受損原因無法原狀返回港澳的,海關驗核有關情況后,車輛應返回港澳;因受損不能正常行駛的,車輛須拖吊返回港澳。

六是車輛在內地發(fā)生滅失或損毀的,車輛所有人或駕駛員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并按海關有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公告詳情

(總臺記者 魏星 趙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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