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近日下發(fā)的《關于做好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養(yǎng)老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養(yǎng)老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動產,不得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通知》還規(guī)定,明確記載抵押擔保范圍。當事人對一般抵押或者最高額抵押的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費用等抵押擔保范圍有明確約定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申請在不動產登記簿“擔保范圍”欄記載;沒有提出申請的,填寫“/”。 在保障抵押不動產依法轉讓方面,《通知》提出,當事人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權首次登記或抵押預告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申請在不動產登記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轉讓抵押不動產的約定” 欄記載轉讓抵押不動產的約定情況。有約定的填寫“是”,抵押期間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受讓人、抵押人(轉讓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沒有約定的填寫“否”,抵押期間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受讓人、抵押人(轉讓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約定情況發(fā)生變化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