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觀察:福島核污染水危害不可估量 日本強推排海計劃違反國際法

發(fā)布時間:2023-06-19 21:48:38  |  來源:人民網(wǎng)  


【資料圖】

自2021年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計劃公布以來,面對多方反對意見,日本一意孤行,在今年6月12日開始對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污染水陸地排放設施進行試運行。前幾日的最新檢測結果顯示,福島核電站港灣內捕獲的魚類體內所含放射性元素銫超標,達到日本法定標準180倍。巨量核污染水的危害不可估量,日本強推核污染水排海計劃的行為嚴重違反國際法。

2011年福島核事故的起因雖然是地震加海嘯等不可抗力因素,但造成事故升級和大規(guī)模核泄漏更多的是“人為因素”。東電公司在事故發(fā)生時,未在第一時間引入海水冷卻,妄圖保住核反應堆,考慮的是財產(chǎn)至上而非生命至上,錯過了防止堆芯融化的關鍵時間。此后的污染處理過程再次證明日本嚴重失職。福島第一核電站位于日本阿武隈山系地下水脈的正上方,每天約有近900噸地下水經(jīng)其下流過,約一半流入廠房內部及地下區(qū)域與高放射性物質接觸后成為核污染水。加上所在地降雨充沛,臺風多,核污染水交匯相融。日本制定的處理方案中,要求清除污染源,控制地下水和雨水不接近污染源和防止核污染水外泄。但是這三項要求沒有一項真正達標。日本選擇排海方案,是以最小的經(jīng)濟成本把最大的環(huán)境風險轉嫁給全人類。

福島核污染水與正常在運核設施產(chǎn)生的核廢水存在本質不同。福島核污染水是源于接觸過熔毀堆芯殘骸的冷卻水、地下水和雨水,含有大量核裂變產(chǎn)生的放射性核素,很多核素在自然界中原本不存在。日本處理福島核污染水中暴露出的種種問題令人憂慮。一方面,日本存在信息封鎖行為。2013年底,日本通過《特定秘密保護法》,加大新聞管控和信息封鎖。2014年《特定秘密保護法》正式實施的當天,日本原子能規(guī)制委員會決定今后福島核災現(xiàn)場不再接受外部評價。另一方面,日本的對外承諾與實際行動存在相當大的差距。2020年日方對“ALPS處理水”進行二次處理實驗并在年底宣布“達標”。然而,日本所謂“達標”的實驗樣本量僅為2000噸,僅占當時其儲藏的核污染水總量的0.16%。其次,日本對核素的檢測范圍,未包括除了氚以外的一些更具潛伏性和危險性的同位素。事實上,除了含有大量氚外,日本“核處理水”中還有鍶90、釔90、鍶89、銫137等多種核素超標。日本甚至夸大宣傳其處理過的核污染水達到飲用標準。如果這樣,日本為什么不將這些可飲用水排在其國內的湖泊加以利用,而是排往海洋呢?

根據(jù)《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日本的核污染水排放決定和行為將明確觸犯以下條約義務:第192條“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huán)境的義務”;第194條“各國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活動不致使其他國家及其環(huán)境遭受污染的損害,并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范圍內的事件或活動所造成的污染不至于擴大到其按照本公約行使主權權利的區(qū)域之外”;第195條“各國在采取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huán)境的污染時采取的行動不應直接或間接將損害或危險從一個區(qū)域轉移到另一個區(qū)域,或將一種污染轉變成另一種污染”;第207條“在最大可能范圍內的海洋環(huán)境中盡量減少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等。面對詳實清晰的條約規(guī)定,日本駐華大使館發(fā)布的《處理水相關Q&A》中,只用了“并無公約等對此類海洋排放需要取得他國事先理解的義務加以規(guī)定”一句話加以搪塞。

警鐘猶在耳,日本已經(jīng)在處理福島核事故中釀成大錯,使福島及周邊傷亡慘重。在全人類的整體利益面前,日本應當嚴重恪守《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項下的義務,停止不負責任的巨量核污染水排海方案。國際社會應盡快聯(lián)合起來,及時制止日本冒險行徑的進一步推行。

(作者是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副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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